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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禁用药介绍
发布日期:2020-9-10    点击率:1381

水产养殖禁用药介绍

当你开始从事水产养殖业时,首先必须了解有些药物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是绝对不能使用的,否则将因违法而遭受处罚。

(一)禁用药物清单(对所有养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序号

兽药及其化合物名称

禁止用途

禁止动物

1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2

性激素类:已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酶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4

氯霉素及其盐,酯,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所有用途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9

林丹(丙体六六六)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0

毒杀芬(氯化烯)

清塘剂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1

呋喃丹(克百威)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2

杀虫脒(克死螨)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3

双甲脒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4

酒石酸锑钾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5

锥虫胂胺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6

孔雀石绿

抗菌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7

五氯酚酰钠

杀螺剂

所有食品动物

18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 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 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20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洋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21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二)如何避免误用违禁药(药物使用程序)

1、当你因防病治病打算用药时,请先向当地渔病诊疗机构或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咨询,了解渔病症状及药物疗效,确定拟购买的药物品种(处方药应由具资质的人员出具处方);

2、当你向渔药店购买渔药产品时,首先应该查看产品标签(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以防购买假药;其次必须查对它的成分含量,如产品中含有《违禁药物清单》中的成分,切忌购买;

3、渔药使用应严格按照水生生物病害防治人员或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渔病诊疗机构或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咨询,切忌滥用;

4、对原常规使用的一些鱼药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理,了解其是否已被列入《禁用药物清单》,同事要咨询相关部门,确定可使用的替代品;

5、合理放养密度、科学投喂饲养、池底清淤消毒、换水曝气增氧等生态养殖规范,是控制鱼病爆发,减少渔药使用的关键;一旦发现养殖生物非正常死亡,在对症下药的同时,要做好隔离预防措施,防止疾病扩散传播。

(三)药物使用管理

1、购买渔药后应向卖方索取销售凭证,并将产品名称、采购数量、采购单位等内容登入《渔药采购入库记录》;有条件的养殖生产者,应保留每种渔药的样品(2个最小包装),以备发生养殖水产品质量意外事故时的原因查找。若是渔药质量原因造成的,则可作为索赔依据。

2、渔药产品必须专库存放,专人保管,出库领用时应填写《渔药出库领用记录》;

3、渔药产品使用时,应认真填写包括渔药品名、用药时间、地点、方法、数量等内容的《渔药使用记录》;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是进行合法养殖生产所必备的条件。

4、发现可能与渔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违法用药的法律责任

国家规定: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或直接饲喂养殖水产品。

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处罚:

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畜禽、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中含有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由农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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